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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以车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未年检为由拒绝赔偿小王的损失,该案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该保险公司足额赔偿小王损失,近日,保险公司已全部履行到位。
据了解,2018年3月20日,小王为自己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及机动车损失等保险。同年4月份,小王驾驶的车辆与一辆小型客车相撞后受损,小王随即通知了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了定损,定损金额为5万元,没想到的是保险公司以该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未经过年检为由,对小王下了拒赔通知书。小王表示自己车辆为新车,在免检期内,无法接受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双方争执不下,小王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的保险车辆初次登记为2016年3月31日,而根据公安部、国家质监总局于2014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免检制度。在此期间,每2年提供交强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免征证明后,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门申领检验标志。小王车辆便在此免检期限内,且小王未及时申领检验标志,并没有导致车辆的安全性能降低从而增加保险事故的风险,保险公司以此为理由拒绝履行赔付义务,理由不能成立,故小王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陆彬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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